国资创投激励与容错痛点:激励机制实现“募投管退”全环节覆盖的机构不到四成

2024年11月30日 | 小微 | 浏览量:52638

国资创投激励与容错痛点:激励机制实现“募投管退”全环节覆盖的机构不到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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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资创投激励与容错痛点:激励机制实现“募投管退”全环节覆盖的机构不到四成)

11月29日,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与LP投顾(赛诺佳易(北京)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联合发布了《2024年国有投资机构激励与尽职免责(容错)机制调研报告》(下称《报告》),共有133家机构参与了此次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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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指出,超六成(63.16%)受访机构建立了尽职免责(容错)机制,其中近半数(48.87%)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具体内容上,“程序合规且因不可抗力造成亏损可免责”“应按照基金整个生命周期评定损益”“探索性创新造成亏损可免责”等条目,仍然是诸多受访机构的“待办清单”,尽职免责(容错)机制实施细则的完善还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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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显示,纵观近两年地方各级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容错”与“容亏”两个关键词交替出现,但是否设置固定亏损容忍率也有待商榷。接近半数(45.86%)受访机构不支持设定固定比率,原因是一方面不同投向、不同阶段的风险发生概率不同,另一方面“容亏率”暗含对超出既定部分默认追责的意味,差异化评定机制更考验政策制定的智慧。

此外,超八成(84.96%)受访机构已采用绩效考核体系,侧重关注投资进度、财务回报及产业引导效应。而建立激励机制的受访机构刚过半数(57.14%),集中体现在“投资”和“退出”环节,激励机制实现“募投管退”全环节覆盖的机构仅有不到四成(39.85%),意味着激励机制指标适用范围有待拓展,以更好地与绩效考核体系挂钩。

《报告》还指出了当前激励与尽职免责(容错)机制存在的问题。首先,国有投资机构的监管体系与市场运营模式存在显著差异,主要表现在绩效激励、决策流程和专业水平上。过于行政化的管理方式将导致绩效激励机制与市场脱节,拉低决策效率和专业化水平。其次,国有投资机构的管理涉及财政部、发改委、国资委、审计局、科技系统等多个重要部门,但缺乏跨部门协调,导致政策执行困难。这种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双重管理”模式下的政策理解偏差与执行冲突,给投资操作带来困扰,且审计的短期效益导向可能误判市场波动风险,增加投资团队的决策压力。再次,目前政策缺乏全面实施细则,无法全面支持国有创投机构发展,且容错范围与容错条件缺乏明确区分。

对于完善国有投资机构激励与尽职免责(容错)机制,《报告》中提出了几点建议。

第一,建议国家层面统筹规划,出台统一、全面的战略规划。聚焦于创投行业的独特属性,在国家层级构建一套覆盖投资全流程的综合性政策框架,同时涵盖引导基金与管理公司两个关键层面,确保政策既科学严谨又具备高度的操作性和包容性,为行业提供明确指引。

第二,建议由发改委作为行业政策主管单位,主导建立跨部门沟通协调平台,汇集财政部、国资委、科技系统、审计部门等多方力量,统一政策解读与执行标准,协同解决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激励与尽职免责(容错)机制在实际操作中能够无缝衔接、高效运转。

第三,建议推动政府引导基金、产业基金管理向公共财政绩效评价体系转变,建立与市场竞争相适应的薪酬架构,同时构建分层分类、多维指标、多个周期的绩效考核体系,综合考量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根据政策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一定比例的收益让渡,多措并举确保绩效激励机制既科学又可持续。

第四,建议参照市场化最佳实践,建立以尽职免责为核心的容错机制,明确对于非主观失误或行为过错导致的投资损失实施尽职免责,细化责任划分与认定流程,保障基金管理人的独立性与决策自主权。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产业投向及投资阶段设置差异化考核标准,拉长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的绩效评定周期,逐步试行全生命周期考核;对于成熟产业的考核也不应简单摒弃保值增值目标,而是探索更具成长性和生命力的评价指标体系,为国有创投机构营造鼓励创新的良好氛围。

第五,建议政府鼓励发展包括创投行业协会在内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运用数字化金融工具,加强数据统计、行业分析、信用评价等服务的精准度和效率,引导国资机构科学设计基金业绩评价体系,为激励与尽职免责(容错)机制的实施提供客观、专业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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