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购房消费券、购房补贴!多地出招稳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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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多地继续出招稳楼市。
7月18日,贵州贵阳出台20条稳楼市新政,其中提出,发放购房消费券、鼓励商品住房“以旧换新”、降低首付和利率、加大公积金贷款支持、大力推行“房票”安置等。
7月17日,湖北孝感发布楼市新政,提出进一步扩大购房补贴力度,在职教师、医务人员、警察、消防员等家庭可享受1万元补贴,企事业单位经认定人才按不低于15万元给予购房补贴,新市民、青年人、教师、医务人员、多孩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20%等。
7月18日,贵阳市住建局等6部门发布《进一步促进贵阳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从12个方面出台20条措施。
其中提出,发放购房消费券,对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并于2025年3月31日前缴纳契税的居民家庭,购房人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契税完税凭证到属地政府(管委会)指定单位申领消费券。各区(市、县)、开发区按照实际缴纳契税的50%为标准发放消费券。消费券可定向用于家具厨卫、家电、家装以及商场超市等消费支出。
同时,鼓励商品住房“以旧换新”,搭建“以旧换新”活动平台,鼓励多方主体开展三方联动式、直接收购式“以旧换新”活动,行政主管部门为“以旧换新”提供便捷服务支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参与“以旧换新”的置换群体予以一定的购房优惠。
另外,执行取消首套住房和第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政策,首套、第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分别调整为不低于15%、25%。
此外,加强公积金贷款支持,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775%和3.325%;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房、二手房首付款;支持住房公积金“既提又贷”;取消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间隔限制;支持灵活就业人员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灵活就业人员在补缴6个月公积金后即可申请贷款;阶段性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新政还提出,推进存量商品房去化,鼓励按照“以需定购”原则收购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安置房,大力推行“房票”安置,加快推进未建成交付安置房清零。支持非住宅存量用房,以栋或相对独立部分为单位,向属地政府申请改造为酒店式写字楼、酒店式公寓等新兴业态。鼓励利用存量商业、办公用房发展科研、养老、文化等产业,可享受在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过渡期满依法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支持企业购买存量公寓作为保障性住房。
7月17日,据孝感日报消息,今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孝感中心城区推行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新政策,进一步扩大购房补贴力度,在职教师、医务人员、警察、消防员等家庭可享受1万元补贴,同时支持居民通过“卖旧”购买改善性新建商品住房,更好满足居民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其中,在购房补贴方面,新建商品房购房契税100%补贴政策和首套房补贴政策继续顺延。多孩家庭购买首套、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由原来2万元、3万元补贴调整为3万元、5万元补贴,不受购房面积限制。
孝感全市(含县市区)2024年以来企事业单位(含湖北工程学院)新引进人才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的,按照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重点高校毕业),分别给予12万元、8万元、4万元补贴;来孝创业就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购买首套面积不超过144㎡的新建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补贴。自7月1日起,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的,对全市企事业单位(含湖北工程学院)经认定为A、B、C类的现有人才,按不低于15万元给予购房补贴,经认定为D类的现有人才,给予12万元购房补贴(只能享受一次)。
特定人群补贴中,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级的劳模家庭(含五一劳动奖章),购买首套面积不超过144㎡的新建商品住房的,由原来10万元、5万元、3万元补贴调整为12万元、8万元、4万元;烈属家庭由5万元补贴调整为12万元;现役、退役军人以及非孝感城区城镇户籍家庭,可享受2万元补贴;在职教师、医务人员、警察、消防员等家庭,可享受1万元补贴。
同时,进一步调整购房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首套住房商贷最低首付比例从20%下调为15%,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从30%下调为25%,取消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二套分别调整为2.775%和3.325%。新市民、青年人、教师、医务人员、多孩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20%。缴存职工购房时,可同时申请使用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积金,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此外,支持居民通过“卖旧”购买改善性新建商品住房。通过规定模式实现住房“以旧换新”的可享受购房补贴和贷款等政策。2024年1月1日—2025年7月1日期间,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6个月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后12个月内出售原自有住房的家庭,由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所在区财政部门对其出售原自有住房已缴纳增值税的,按计税价格的1.5%给予补助。
责编:罗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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